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桂林共享汽车“第一撞”撞出共享汽车安全使用须知

2017年08月17日 11:15:23  来源: 桂视网  所属分类:新闻热点  编辑:田宜灵  阅读:   查看评论()
  接下来我们来聊一聊共享汽车的话题。 如今这共享交通工具是越来越多,什么共享单车、共享汽车啦,在给广大市民带来便利的同时,这安全责任意识也得加强。这不,前段时间,咱们桂林就出了个共享汽车“第一撞”。在阳朔,一辆共享汽车与一辆商务车撞了。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呢? 
  这场事故发生在阳朔县福利镇社门山路段。根据事故现场的照片显示,相撞的两车车头都损毁严重,共享汽车车门被撞变形,一人被困车内,被困人员受伤并不严重。事故当天造成该路段一度拥堵,通行不畅。
  阳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 李建保:“这个事故原因,是因为宝骏小客车超越前面的大车的时候,占了对方的车道,然后两车相撞。” 
  在这起共享汽车和普通汽车的“第一次亲密接触”中,事故责任该怎样划分呢?据了解,目前在桂林投放的共享汽车都已经投保了交强险,车损险、和五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。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时,最好根据提示,购买10块钱的不计免赔服务。如果用户在用车之前,勾取了这10元的不计免赔服务选项之后,基本上在用车过程中,如果发生1500元以内较小的车损,用户不需要承担责任。而在这起桂林共享汽车“第一撞”案例中,由于使用共享车的黎某购买了10块钱的不计免赔服务,虽然目前事故责任还没有最终认定,事故却已经移交给共享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处理。
  阳朔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 李建保:“我们交警大队接到报警,我们第一时间赶到现场,把伤员及时抢救,送到医院,交通秩序及时恢复了,事故正在处理之中。”
  而如果消费者没有购买10块钱的不计免赔服务,发生交通事故后,只要是用车人的责任,就要承担所有的车辆损失和维修费用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,就算买了保险,如果驾驶过错造成人员伤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,或是不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事故的,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。
  山东游客:“因为共享车不是自己的车,不是自己的车,刚开始开不会有这么熟悉,所以说开的时候还要慢点。” 
(何征宇 谢江涛 阳朔台 刘漓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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